问题 | 开发商不给办理银行贷款要求还贷给开发商合理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关系,及与银行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与银行贷款的实质是由于银行在买方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后,已经替买方将购房款全额付给开发商,也就相当于买房人已经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开发商,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买房人,其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买房人已经取得该房的房证,也就是说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但是在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并不将房证直接交付给买方,而是直接抵押给贷款银行,或者是在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时直接在房产证上直接注明该房已抵押的字样。也就是说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后,做为买方已经取得了该房的物权。如果其取得的时间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应当属于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存在转化的问题。至于在婚后夫妻还贷的部分,一般都是由夫妻婚后取得的共同收入来偿还的,应当认定为另一方替买房一方履行了部分还贷的义务,但由于房屋的物权归买受人所有,所以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买房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支付的购房贷款产生了一个债,即应当返还对方所支付的购房贷款的份额,一般来讲应当为婚后还贷的一半,同时也可以要求还贷部分的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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