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所谓的缺席判决是指 开庭审理 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如果原告或被告被法院 传唤 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开庭中途无法院批准自行离庭的,会被法院认定为当事人已默认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虽然是缺席判决,其缺席判决与正常判决是一致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 诉讼 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 证据 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