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拖欠债务会导致安置房被执行吗? |
释义 | 拆迁安置房的执行规定:非生活必需房屋可执行,生活必需房屋只可查封。执行由执行员进行,需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制作笔录并签名。法院可设立执行机构。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如果不是生活必须的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的,如果是生活必须房屋,只可以查封不能变卖。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拓展延伸 拖欠债务会影响安置房的所有权吗? 拖欠债务可能会对安置房的所有权产生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如果拖欠债务,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来追回债务。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或变卖,以偿还债务。安置房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之一,可能会受到执行程序的影响。然而,是否会影响安置房的所有权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和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建议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以避免可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债务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根据其是否为生活必须房屋,人民法院有不同的执行方式。对于非生活必须房屋,可以进行执行;而对于生活必须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变卖。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出示证件,并在执行完毕后制作笔录。债务人拖欠债务可能对安置房所有权产生影响,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债务。建议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避免可能的法律后果,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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