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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独立保函索赔单据不符怎么办?
释义
    法律分析: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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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