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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黑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释义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其中,物证类中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额比例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7万元。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一般怎样做司法鉴定呢?
    法院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10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1.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存在过错的,应当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伤残司法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伤残具体流程为:
    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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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6: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