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几种 |
释义 |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4、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一、法律中规定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花生好车的电子合同能退吗? 签订的电子合同可以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三、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借款合同效力 1、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如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2、因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应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没有证据证明提供资金的一方的融资租赁公司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3、主合同应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纠纷,该认定仅是法律关系性质的定性,并未否定合同效力,亦未改变主合同债务人所应负担的债的同一性。因此,主合同有效,对应的从合同《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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