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与联营协议有何区别? |
释义 | 租赁合同与联营协议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协议,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联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主体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联营合同的特征包括主体为法人、体现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合伙型和合同型联营等。租赁合同则是平等主体间的协议,主体范围广泛。在订立联营合同时,应注意扬长避短,根据自身优势选择合适的联营形式。 法律分析 一、租赁合同用联营协议可以吗 不可以,租赁合同与联营协议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协议,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相互替代。租赁协议与联营协议的性质完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联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联营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 1、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法人,而且必须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公民个人也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当事人。 2、联营合同主要体现了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联营合同适用于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4、联营合同的主体至少有两方当事人。联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力是按合同约定取得联营的盈利;按合同约定取得其他联营当事人的协助和支持。联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提供联营资金或费用,按合同约定进行协作;支持其他联营当事人从事与联营有关的活动。 5、联营合同的标的是联营行为,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 二、租赁合同与联营合同区别 1、联营合同的主体为企业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协议,租赁合同的主体为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联营合同的标的是行为,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物。 3、联营合同当事人间要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而租赁合同当事人间是各自享受权利和各自承担义务的。 4、联营合同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租赁合同除了企业和企事业单位还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组织,主体范围广泛。 三、联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订立联营合同时,各方当事人要注意扬长避短,根据自己在技术、资金、设备、资源以及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或劣势情况,在目的地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考查了解,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联营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应有利于充分挖掘企业潜力,做到投资少、见效快、产品质量好、数量多以及技术进步快。实践中,应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的横向经济联合。 根据情况采取联营形式。联营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线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可以是发展原材料生产与加工企业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民用与军工企业的联合或者是工、农、商、贸企业之间的联合,以及是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企业之间的联营等等。 结语 租赁合同与联营协议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协议,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相互替代。联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协议。联营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主要体现了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租赁合同则是平等主体间的协议,标的是物。在订立联营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注意扬长避短,根据自身优势和劣势情况进行考察,以提高经济效益。联营形式可以跨越地区、部门和行业界限,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的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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