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诺在还未到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可撤回。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承诺已达到要约人的,无法撤回合同成立并生效。 一、订立合同包括哪两个流程 订立合同的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一般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受要约人应当作出承诺,承诺生效之时合同依法成立。 二、要约撤回后是否生效 要约撤回后不一定生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到达,要约将生效。 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立即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根据通常情况,撤回通知应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因其他原因延误,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后到达受要约人。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通知迟到,要约生效。若被要约人怠于通知,被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有撤回要约的效力。 三、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