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司法不认可隐名股东的存在。 2、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A.实际出资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唯 一、主要证据,实际出资人不因其出资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B.发起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依次为:工商股东登记→公司章程记载; C.股权受让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依次为:公司章程记载→工商股东登记。 3、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出资不实股东身份否定制度。 4、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上: A.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相公司主张权利; B.公司亦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识别股东,并仅向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履行诸如通知召开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义务。 C.实际出资人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之间有关“名实出资”的约定,仅在定约人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能对抗公司。 5、在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 A.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 B.即使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也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作出的行为效力。 6、《公司法》第33条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基本原则: A.股东与公司关系: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称上记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股东名称上没有记载,股东可以依据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章程等证据,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