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政策对遗传性疾病的保险理赔标准进行了调整,但具体影响还需观察。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承保或者免除责任的范围,但必须在条款中明确表述,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对于遗传性疾病,保险人可以根据相关科学研究或医学证明进行判断,但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排除遗传性疾病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前告知投保人并经过其确认。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十三条: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承保或者免除责任的范围,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保险合同中约定不承保的疾病或者身体伤害,应当在投保前告知投保人并经过其确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利益明示、义务免除条款、最高赔偿限额、诉讼时效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保险人排除的风险应当具有明确确定的科学依据,标准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对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排除责任的情况,如果该条款未能在投保时告知投保人,或者该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无效。 总体来说,遗传性疾病的保险理赔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学研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遗传性疾病做出明确排除责任的条款,必须经过投保人确认并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