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拟IPO企业在报告期内若发生因情节严重而引起的行政处罚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成功过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