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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资不抵债的处理方式
释义
    公司资不抵债清算破产的程序包括:法院成立清算组,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相关会议或法院确认;清算费用、工资、社保费、补偿金和税款优先支付;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经营;未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法律分析
    公司资不抵债清算破产,有如下程序: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拓展延伸
    资不抵债的法律救济措施
    资不抵债是指企业或个人的负债超过其资产价值,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在法律领域,针对资不抵债情况,存在一系列的法律救济措施。首先,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破产程序,将资不抵债的企业或个人纳入破产程序,通过清算资产以偿还债务。其次,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通过重新安排债务偿还计划来解决资不抵债的问题。此外,债务人还可以申请债务人重整,通过法院审批实施一系列措施来恢复企业经营并偿还债务。总之,资不抵债的法律救济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为债务人提供解决困境的机会。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当公司资不抵债清算破产时,法院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在清理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后,清算组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在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税款后,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分配。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财产未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资不抵债情况下,法律提供了破产程序、债务重组和债务人重整等救济措施,以保护债权人权益并为债务人提供解决困境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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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3: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