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务处分对应什么行为 |
释义 |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之前,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有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成为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政务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该规定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了一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政纪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而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纪处分则适用范围过窄,不符合监察全覆盖的要求。比如,非党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违法,但情节又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其为非党员,所以不能给予党纪处分;因为其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其不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以也不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就出现了监管的空白地带。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对象范围,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对于强化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受到政务处分的行为有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 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 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 法所得的 (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 他从重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七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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