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拘留的处罚金的交法:如果是五十元以下,当事人无异议的或者是在偏远地区不便收取的,就可以当场交给公安机关;其他情形下一般是由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