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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成都市留学生落户需要满足的证件有哪些
释义
    本文详细阐述了申请成都留学生落户所需材料和落户流程。申请人需提交本人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口簿、成都人事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回国人员护照、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就职企业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材料。落户流程根据申请人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到成都工作的回国
    法律分析
    一、申请成都留学生落户所需资料
    请前往成都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本人入户
    1.入户申请表(原件)
    2.入户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成都人事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回国人员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留学回国人员就职企业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加盖鲜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注:回国人员出国时已注销户口的,可凭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和上述“1、3、4、5、6”项手续和一张1寸证件照片直接办理入户。
    入户人员亲属随迁
    1.取得成都人事厅签发《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的人员,在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下,可申请无职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2.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独子证或出生证)
    3.随迁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
    二、落户流程
    1.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到成都工作的回国人员。
    2.符合入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将户口落在合法固定住所处;不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落在工作单位集体户。
    3.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到五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工作的可将户口落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集体户,到郊区市县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各区(市)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4.在国外取得教育部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入户,仍按原规定办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工作规范》,成都市留学生落户所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历证明:申请人应具备经教育部留学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留学学历证明。对于尚未获得境外留学学历证明的,可提供学校开具的在读证明或留学签证。
    2. 护照:申请人需持有有效的中国护照。
    3. 签证:申请人需持有有效的外国签证,且签证上停留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4. 住宿证明:申请人需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地累计满3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明。
    5. 资金证明:申请人需提供在申请日前3个月个人银行存款证明。
    6. 就业证明:申请人需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工作证明。
    7. 留学目的国永久居留证明:申请人如留学目的国为英语国家,则需提供有效的英语语言成绩证明。如留学目的国非英语国家,则需提供有效的翻译报告。
    8. 健康证明:申请人需提供中国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慢性病的诊断证明。
    9. 申请表格:申请人需提交《成都市留学人员落户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申请人应准备以上资料,向成都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留学生落户手续。
    结语
    成都留学生落户所需资料已列明,请前往成都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和亲属随迁,也有相应的落户流程和所需资料,可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获取更多信息。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三十四条\t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教育法(2018-12-29)\t第九条\t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高等教育法(2018-12-29)\t第二十三条\t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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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2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