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合同的要约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签订过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过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签约双方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因此,签约过程中,无论是要约方还是承诺方一定要留意一下合同的内容与先前比较有无变化,再签字。 一、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 承诺迟到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按照一般情形承诺能在法定期限内到达而由于其他原因未到达,承诺仍然有效,要约人不接受除外。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二、要约承诺的生效要件 要约的生效要件为: 1、要约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到内容要具体明确; 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约束; 4、向受要约人发出。 承诺的生效条件: 1、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在要约期限内送达要约人; 3、没有对要约进行实质性变更。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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