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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有哪些?
释义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主旨是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自愿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些约定条款的制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可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立。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款上,如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往往意见不一,这时合同就不能成立。
    (四)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纳入合同条款的内容。上述规定所涉及的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即为约定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对必备条款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外,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将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项或数项写进合同条款。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不是法定的。不同行业、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工作岗位的情况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该项条款也有一定的区别。对那些特殊岗位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作为约定条款加以规定。
    相关的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除正常条款外还应积极地制定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进行相应的书写,详细的规定这类事宜。合法的保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合法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些约定条款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后纳入合同的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时,除了正常条款外,还应积极地制定约定条款,详细规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宜,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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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9: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