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国家负有普及和推广家庭教育的职责,让成为父母或者即将成为父母的成年人了解相关知识,掌握必备技巧,为家庭监护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其次,对于能力薄弱、保障不力、功能不足的家庭,国家负有支持家庭监护的职责,提供针对性的帮扶和服务。再次,发现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诫、制止,必要时可以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作出人身保护安全令,判令终止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即担负起监督家庭监护的职责。此外,国家还负有替代家庭监护的职责。当父母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暂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由国家临时监护,待情形消失后让未成年人再回归家庭。当父母确定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再适宜担任监护人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的,国家进行补位和兜底,在机构内进行养育,符合条件的可以寄养、送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