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代位权的实施对象为: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果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之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上述权利。 一、代位权主张对象应该是什么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主张对象应该是:债务人的相对人,即次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之相关的从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权诉讼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吗 债务人理应承担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我国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各债务人的代位权是指什么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