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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书中如何规定放弃继承权?
释义
    公证书没有时效,是否过期取决于继承协议中的时效条款。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去世,应将遗产转给其继承人,除非遗嘱另有安排。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分割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不损害遗产效用。夫妻一方再婚后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自然人可与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放弃遗产的当事人应在两个月内办理,提供身份信息、关系证明和继承公证等文件。
    法律分析
    公证书本身是没有时效的,也就是公证书本身是不会过期的。而是否过期,主要看被公证的继承协议中有没有设置时效条款,如果设置了就需按照该条款办理。尤其是有些协议牵涉到诉讼内容,而诉讼是有时效要求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放弃的遗产继承的当事人应该在两个月内进行办理,在继承时没有说明的按照接收遗产进行办理。继承时,应该出示自身的身份信息、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员的继承公证,递交遗产继承证明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结语
    公证书本身无时效,是否过期取决于继承协议中的时效条款。诉讼相关协议需遵守时效要求。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未放弃继承,应转给其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或先于遗嘱人死亡,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胎儿继承份额保留,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夫妻一方再婚后可自行处分继承财产。自然人可与非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放弃遗产继承者应及时办理,提供身份信息、关系证明、继承公证和遗产继承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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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