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罪(致死)辩护(庞某某误陷传销窝点,被控故意伤害(致死),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 |
释义 | 关于故意伤害罪(致死)辩护(庞某某误陷传销窝点,被控故意伤害(致死),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述本案喻为“警界寒战”,因为案情扑朔迷离,历经多次开庭,全国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南方卫视和四川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 本案不仅引起大家的注意,更为重要是触发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警醒和反思,只有制度、权力、人性间的充分博弈和有效制衡,才能够成为公共安全的守卫力量。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2年7月1日凌晨,被害人班统陆因涉嫌报假案被带到龙新派出所调查,在审查班统陆时,被告人李才坤认为被害人班统陆气焰嚣张,侮辱谩骂民警,潜在社会危害性,就产生了制造一起假持刀抢劫案件将班统陆开枪击毙的想法。 于当晚19时在深圳市爱南路,李才坤要求黄小现配合指认班统陆抢了她戒指报假案抓人。 李才坤与班统陆在假装商量怎么能将其堂弟班统影放出来的事情,李才坤突然掏枪向班统陆开枪,班统陆头部中枪后倒地。 办案思路及心得丁一元和罗云辉律师在介入本案后,迅速赶往深圳看守所会见李才坤,经过了解和阅卷以后,制定初步的辩护方向,同时与李才坤家属进行沟通。 李才坤家属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积极对被害人班统陆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取得案件关键性突破。 裁判结果丁一元主任和罗云辉律师在全面综合阅卷以后,提出十个辩护观点,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判处李才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关内容: 【故意杀人罪辩护】谭某故意杀人罪案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关于【故意杀人罪辩护】谭某故意杀人罪案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因两个儿子涉嫌故意杀人,鄢某某的亲属慕名找到腾迅律师事务所,请求腾迅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律师、高级合伙人申清枝律师亲自代理该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接手该案后,申清枝主任通过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进行仔细分析查证,对案件材料进行细致入微的梳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运用有了整体的思路和全局的把握,在此基础上,申清枝律师出具了严谨、缜密的辩护意见!基于对申清枝主任一审精彩辩护的认可,继续委托申清枝主任代理二审辩护,申清枝主任经过详尽阅卷,仔细分析案卷材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鄢某某故意杀人证据明显不足,证人证言明显虚假,申清枝律师从事实和逻辑层面展开论证及推理,排除虚假证言,站在法律专业角度,层层递进,面面俱到地展开一轮轮精彩辩护,最终使得案件取得阶段性胜利,该案被某法院发回重审!当事人以及其亲属对申清枝主任的精彩辩护非常满意,基于对申清枝律师娴熟的辩护技巧和认真的工作态度有绝对的信心,继续委托申清枝主任作为该案发回重审阶段的辩护人。 最终,申清枝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该案取得绝对性胜利,某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当事人的亲属感到十分满意和万分感激,表示会一边买豆腐一边宣传申清枝律师的口碑……裁判结果申清枝律师成功代理了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和精彩的辩护,申清枝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鄢某某故意杀人不成立,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致死,能判多少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2012年3月被告人唐某醉酒后载苏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具备汽车驾驶经验的情况下首次驾车即驾驶前照灯不合格的松花江牌小客车,沿路况复杂、设有众多摊位的道路行驶,车辆撞伤六人,后唐某逃逸,经鉴定1人重伤,唐某负全责,唐某于案发当晚被抓获。 2012年3月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西青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4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西青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12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西青区西青检察院决定并由天津市西青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办案思路及心得2012年5月,被告人唐某的父亲慕名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经咨询后决定聘请本所律师为被告人唐某的辩护律师。 我所律师于当月13日到检察院查阅相关案件,随后会见了唐某。 经过仔细查看案卷并结合被告人唐某自己陈述的事实经过,认为被告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确定了变更罪名的辩护方案。 审理经过本案于2013年1月开庭,公诉方提交了 1、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笔录。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律师发表刑事辩护意见认为 1、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该行为是在驾驶运输器的过程中产生的,而且产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结果犯;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是采取类似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律师认为危害公共安全应是采取危险手段,其行为仅次于上述的危险性质,是危险犯,该罪不要求严重后果,只要有危险行为即可。 本案中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主观为过失。 2、参照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本案被告人唐某对严重结果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冲撞后采取了措施并未继续冲撞,主观上并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唐某属于初犯,事后主动认罪悔过并积极赔偿,与四位受轻伤的受害人达成谅解,故本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裁判结果2013年6月,在综合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多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逃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量刑。 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被捕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综上,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本案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致死最低量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起刑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则应当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比如,仅仅是明知他人要实施伤害行为却为其提供作案工具,但本人并没有参与实施伤害行为的,则可以在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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