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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级见义勇为证书有什么作用?
释义
    法律分析:
    见义勇为证书可以获得奖励和特殊权益保护。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1)通报表扬;(2)颁发奖金;(3)授予荣誉称号;(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5)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由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1)通报表扬;(2)颁发奖金;(3)授予荣誉称号;(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5)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由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先进”四个类型,按照下列权限授予:(1)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2)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模范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3)见义勇为勇士(群体)称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勇士享受县级劳动模范待遇;(4)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由省、市、县级综治机构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授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他人威胁,请求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救助、保护和查处。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负伤人员立即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报告。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先救治、后收费,及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牺牲人员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财产损失,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逃逸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承担的,依照有关规定由下列各方承担:(1)见义勇为行为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2)由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资助;(3)由见义勇为受益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4)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待遇;符合伤残抚恤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依法落实相应待遇。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及其遗属,按照下列规定落实待遇:(1)依法批准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落实待遇;(2)依法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予以抚恤;(3)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遗属特别补助金;(4)不属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发放;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资金)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就业困难、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其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帮助其就业创业。
    第二十三条 对家庭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时,其享受的见义勇为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和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其在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入园、入学;参加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的,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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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