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孙子是否算作法定赡养人的规定 |
释义 | 孙子不是法定赡养人,但在特殊情况下有例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责任赡养、扶助和保护父母。如果子女已故或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义务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分析 孙子不算法定赡养人。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子女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后,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拓展延伸 孙子赡养权在民法典中的法定规定与限制 民法典对孙子赡养权的法定规定与限制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孙子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法定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然而,这种赡养权并非没有限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孙子赡养权的限制条件,例如孙子必须是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父母或祖父母唯一的后代,且赡养请求必须合理合法。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赡养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孙子赡养权具有明确的法定规定与限制,旨在保障赡养权的合理行使,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 结语 孙子赡养权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定规定与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孙子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法定赡养人,并承担赡养义务。然而,这种赡养权并非没有限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孙子赡养权的限制条件,如孙子必须是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父母或祖父母唯一的后代,并且赡养请求必须合理合法。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赡养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因此,民法典的规定旨在保障赡养权的合理行使,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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