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1)出现不可抗力,因为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实现的(2)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之前,明确表达或者以其行动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3)其中一方当事人不仅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并且在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依然没有在合理的期限里履行的(4)其中一方当事人推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