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5、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制作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其内容大体包括: (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2)清算组的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步骤与安排; (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 (6)清算方案; (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9)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7、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什么情况要进行清算?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1、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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