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四川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规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采矿权,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符合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采矿权投标,并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矿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采矿权,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符合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以下简称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将采矿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采矿权,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将拟出让采矿权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地点挂牌公布,接受挂牌竞买人(以下简称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将采矿权出让给最高出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具有法定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负责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出让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机关)组织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受托机关经其同级人民政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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