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证明开具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材料、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2、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受理,审查材料; 3、必要时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4、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向申请人员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房产证明开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哪些 1、房屋所有权证; 2、《商品房购销合同》; 3、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 6、《墙界表》; 7、《面积计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