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户口办理条件有什么 |
释义 | 一丶集体户口设立的条件1.在部分街道(镇)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逐步全面推广(试点及推广方案另行制定印发)。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做好辖区内就业、租住、空挂人员的入户及管理工作。街(镇)应安排人员专职负责公共集体户口管理(户管员),做好公共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公共集体户口的管理。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设立单位职工集体户口: (1)属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驻穗办集体户除外)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2)属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3.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准予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4.大中专院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1)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5.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并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准予设立驻穗办集体户口。 (二)设立集体户口申办手续及所须证明材料1.街(镇)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由公安派出所报请所在地街、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公共集体户”地址及公共集体户口专职管理员名单后,上报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设立“街(镇)公共集体户”。2.其他符合集体户口设立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办理户政业务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该单位的集体户口及专职集体户口管理员作备案登记,并予以办理居民集体户口簿。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单位申请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3)单位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表的户口簿、身份证; (6)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身份证、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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