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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别劳动关系是什么
释义
    即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又谓狭义上或直接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基础层面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说的劳动关系,诸如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等,都是指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个别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通常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其权利义务,或者说,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法律形式是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其构成形态而言,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国劳动法学界,有论者提出了劳动关系具有“两个兼容”的特点的理论,即劳动关系是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社会关系。应该说,这一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内在矛盾,对于把握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特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个人临时雇工?
    个人雇工是指雇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主体,而事实上其与雇工即劳动者之间又形成了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雇工受雇主的雇请而为雇主做工,雇主给雇工支付劳动报酬即工资(俗称工钱)的一种雇佣形式。
    在形式上,个人雇工同样存在订立书面合同的个人雇工关系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个人雇工关系。
    (一)性质
    从字义上看,雇在辞典上的解释为:出钱让人给自己做事。个人雇工,顾名思义,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雇主与雇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意义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一回事,是在雇主与雇工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这种关系的前提是双方的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协议。在学术界,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其理由是劳动者的工作要受用人单位的指派或安排,不是以劳动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笔者以为不然。
    因为劳动者之所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或安排,是因为在双方之间存在着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协议,根据合同协议,劳动者的主要义务就是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或安排做工。由于签订协议的主体地位平等,双方的法律地位也必然是平等的,不存在此高彼低的现象。从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工伤保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完全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最终落脚点都是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1、雇主与雇工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雇工受雇主的雇请而为雇主做工,雇主给雇工支付劳动报酬。
    2、个人雇工一般都是短期行为,时间上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为期限。
    3、个人雇工因其短期性、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一般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大都为口头协议。
    二、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
    需要根据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运行模式,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如果双方确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和目的,且在用工模式上具有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典型特征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则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从业者是否具有从属性。在从属性的判断中,最被看中的是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对于人格从属性的判断,法院一般通过是否具有“控制性”来进行判断。
    从外观上看,如果穿戴有平台企业标识的工作服或佩戴胸章等,可被认为是具有从属性。
    从规章制度上看,是否受到平台企业一定的有关工作时间等规定的约束,是否在工作上会受到平台企业不同形式的监督等,都会被看做是判断是否具有从属性的标准。
    对于经济从属性的判断,一般认为,如果有生产资料的供给、确定的工作报酬且工作报酬是生活的唯一或较大的来源,则会被认为是具有经济从属性。
    在个别案件中,合同会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如果存在劳动合同,则一般认定属于劳动关系,但大多数从业者与平台企业并不会签署劳动合同,或者在签署了其他协议时,法院会倾向于不将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协议作为判断的标准,而是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来进行判定。
    2、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角度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具有较高的灵活性或自主性;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签署了其他类型的合同;从业者的收入来源。
    在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中,应注意把握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网络平台的运营形式、劳动者从业状况、网络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劳动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劳动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分险等因素,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对于发挥联系、中介作用的网络平台,劳动者通过网络平台与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关系,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信息,并通过网络平台收取管理费或信息费用的,双方不宜作为劳动关系处理。如果劳动者未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承包合同、委托协议等,一般应从其约定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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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