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工伤待遇应当及时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工伤发生后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认定,并予以告知。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认定,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议申请。鉴于工伤时效与具体情况有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抵减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应当及时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发生后十五日内申报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认定,并予以告知。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认定,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