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被别人迁出怎么办 |
释义 | 户口迁出要经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别人不得将户口强制迁出,因此只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别人才能将此人的户口迁出。 出现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迁回户口。具体向当地的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或者书面写一封行政复议书交给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然后按照当地的规定进行操作。自己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公安局人民服务中心说明情况要求在迁回来。 户口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迁走,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申请撤销迁移。按照规定,户口迁移需由本人办理。当事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户主办理。 一、户口迁移的办理流程 (一)完成系统内人口数据迁移操作。对属于当场办理的,应当场通过基层警务信息系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需经审批办理的,应按照文件规定和系统流程,逐级审查报批后,凭户口审批卷和系统授权信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与本人或申办人核对户口项目登记内容是否正确。对不一致的,应据实变更;对空-项的,应立即采集补充; (三)对因办理户口迁移导致移入户户内成员之间“与户主关系”变化的,移入地派出所应在办理迁移后立即变更; (四)完成户口迁移系统操作后,打印《常住人口申领二代证登记表》,并交与本人或申办人审核签字;群众确认后,在移入户《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在移出户《居民户口簿》中办理移出注销手续。对移入户使用已加盖“空白”图章《居民户口簿》的,应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在剩余“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空白”图章,收回原《居民户口簿》,并将新《居民户口簿》编号录入系统; (五)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手续材料。 办理地点: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带上以上所需证件手续到所需迁入的新房所在地的管辖派出所直接去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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