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
释义 | 成都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一)成都农村居民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区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二)成都城镇居民低保申请条件 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4、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成都低保办理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含买房、装修、偿还债务、大病支出等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以及《离婚协议书》;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8、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9、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规定标准的家庭。 五城区及高新区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的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150%以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专项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低保、教育、医疗救助的家庭,其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家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如小汽车、客货车和其他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2.有两套以上住房(含两套)且其中一套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但未取得租、售收入的; 3.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超过医疗住院救助封顶线的。 (二)申请住房救助的家庭,其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拥有机动车辆,且价值在8万元以上的,不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援助的家庭; 2.拥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不认定为廉租住房援助的家庭; 3.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的家庭; 4、城市家庭原有住房人均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控制标准的。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随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一次。除五城区及高新区外的其余区(市)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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