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外就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附注意事项) |
释义 | 一、保外就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罪犯没有申请保外就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交付执行阶段,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 (一)病情诊断/鉴定 首先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病情诊断。然后报省级监狱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核实调查居住地的影响,并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 (二)资格审查 病情诊断通过后,需要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监狱或者看守所委托司法局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或实地进行审查。监狱、看守所进行审议公示或者公告,无异议的则报批。 (三)审核批准 准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机关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四)交付执行 核准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与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协商交付时间;将罪犯押送至社区矫正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将交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全程进行监督。 三、申请及保外就医期间的注意事项 保外就医申请获批后,是否就不用再回监狱了?这也是家属及保外就医阶段的服刑人员本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服刑人员刑期未满的。 因此提示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注意: 保外就医是一种特殊刑罚的执行手段,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的人道主义关怀,在保障刑事司法活动进行的同时,也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应该依法服从保外就医期间的相关规定。 1、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该依法按时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并且及时去医院就医配合治疗。 2、保外就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一般要提前两个月再行检查看是否符合条件,如果对疾病未愈,需要继续保外就医,并经当地公安机关考察同意的,到期了可继续保外就医;如果疾病已经痊愈,应当及时收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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