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用什么审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主要是民事,刑事,行政三大类,以前把经济案件,也就是商事纠纷单列一类,现在早已不这样了,而归入民案.除了这三类,还有一些非诉讼案件,如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申请支付令,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公示催告(申请票据失效)案件,破产案件等,虽然都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但实际适用的是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且不象民事诉讼案那样有原告和被告,具有非诉讼性,所以可以单列一类。另外,国家赔偿案件介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也适用特别程序,海事案件(只在海事法院有管辖权)要适用不同于民案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但这二者仍属于诉讼案件.也有人把民案的执行列为非诉讼案件,但我认为它应属民案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