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绝收房正当理由有哪些? |
释义 | 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并不具备销售的条件;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一、退房有哪些法定条件 如遇下列情况,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1)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 (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类型、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5)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获得贷款; (6)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选择退房; (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实确实不合格。 法律条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房合同义务的,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 二、签署买房合同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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