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
释义 | 1、提供安全卫生设施的义务;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义务; 3、安全教育与培训义务。 一、安全员在发现重大危险时有没有停工的权利 建筑工地总包方安全员具有知晓安全生产的权利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危险时,有停工的权利。 安全员在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行为时有制止和暂停作业的权利,建委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现场应依据停工通知的内容停止现场相关作业,若现场并未进行整改,并且还在安全隐患环境下继续施工,这时安全员应恪守岗位,下达书面检查通知或处罚通知,并上报项目经理,若是项目经理发出的作业任务,那就书面上报项目经理,以尽到自身的监督检查职责,保存好相关资料备查。 安全员,是按照相关规定在车站、车内、超市、医院、学校、企业、会场,出入口或电梯口,为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看管、排查、点检、培训、整改、预防、除尘保洁、安检、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安全提示等工作,并持证上岗,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剧毒物品等生产企业、经营或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隐患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安全员,按时巡查,做好点检交接整改记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生产班组管理安全干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人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管理措施如下: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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