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安全生产的措施如下: 1、树牢“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发展理念。 2、落实落细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3、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4、实行制度建设清单化管理。 5、实行高风险行业领域重点管控。 6、实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 7、实行重大隐患闭环管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