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发生事故,双方都有交强险,交强险不够赔偿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方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机动车先用交强险赔偿,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由保险企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发生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且双方都是机动车,各自使用交强险赔偿对方,但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各自承担50%的责任。如果其中一方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机动车方先使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企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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