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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指定辩护案件,被告人不同意法律援助的怎么办
释义
    指定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一、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人的,可以为其指定,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和再审。应当联系前面的知识点:拒绝辩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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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3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