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能获得何种保护 |
释义 | 1、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会获得公检法机关的保护; 2、对暴力性犯罪进行作证的证人,相关的信息不会被公开,出庭时可不暴露外貌及声音; 3、证人因作证而花费的费用由政府进行补助。 一、故意伤害证人的规定是什么 故意伤害证人的规定是凡是与案件有关指导案件的一些情况的公民必须要出庭作证,也就是法定的义务。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要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潜意识里有接受占优势地位者观点的倾向,这种倾向无疑会影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因为证人根据他人观点对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进行剪裁和取舍之后,该证言已不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免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诱导、暗示,以及庭审气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询问证人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言的可信度,避免证人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变自己的证言。不过有一个例外,如果证人的陈述彼此冲突或不一致,此时,法庭可以组织证人对质,由证人之间互相辩驳,以确认哪个证人的证言更为可信。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证人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l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时,经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提交书面证言。 二、鉴定人出庭费用补偿和保障机制 1、补偿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日津贴费、异地出庭的差旅费等经济损失都应当列入补偿范围。另外,对鉴定人因出庭作证使得鉴定人及其近亲属遭受的经济失,都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 2、补偿的标准。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补偿标准应包括固定补偿标准和浮动补偿标准两大部分。固定的补偿标准(如日津贴等)可参照《劳动法》制定。浮动补偿标准(如生活补助费等)可参照当地的消费水平。或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费用支付办法,生活补助费用可按照当地人均消费水平计算。对于异地出庭费用可相对于本地出庭酌情提高补偿标准。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相关费用。 3、补偿费用的承担者。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对鉴定人的经济补偿金由国家财政支付。在刑事自诉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及刑事诉讼案件中鉴定人出庭质证费用补偿的规定处理。依法设立由法院统一管理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并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4、补偿的程序规则。鉴定人有权凭有效的证明请求法院对其本人的出庭费用进行补偿,法院对符合标准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偿。因各种原因导致鉴定人出庭未得到补偿的,鉴定人有权在出庭作证后十五日内,凭有效证明请求法院予以经济补偿。 5、明确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司法鉴定人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直接关系到其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因此必须明确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建议在法庭中设置专门的鉴定人席位和通道,将当事人与鉴定人隔离;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在对专家证人权利保障制度的设计上应比普通证人的规定更具体、更完善。 三、刑事案件中未经他人同意,身份证复印件能否做为证据 刑事案件中未经他人同意的身份证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诉方依法收集证据,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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