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是,对于案外人异议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案外人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