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帮助患有重大疾病职工家庭解决生活困难,职工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因患以下 9 类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办理材料: (1)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2) 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 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4) 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后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