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城管没收的工具,在违章者根据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接受 行政处罚 后,是可以要回的。 二、城管部门对依法实施扣押或没收的物品主要有以下4种处理方式: 1、违章者根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后,扣押物品归还当事人; 2、扣押后决定没收的蔬果、食品等,在当天运送给社会福利部门,由福利部门开具接收证明; 3、暂扣的横幅、纸箱等不便保存、无经济价值的物品,则当场销毁; 4、依法决定没收的或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扣押物品,由当地城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处理,在上级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后,请物价部门进行估价,有拍卖价值的进行公开拍卖,无拍卖价值的经粉碎破坏后交废品回收公司回收,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