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如下: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支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5)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验资如何办理 验资办理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公司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集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按照缴纳的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三、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是怎么样的 有下列责任:1.出资不足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2.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设立失败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