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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能否自由决定辞职?
释义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辞职,但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提起离职的原因包括发展空间有限、薪酬待遇差距大、与领导层关系不好、理念分歧、人际关系复杂、公司改制等。如果未提前通知或未经协商直接离职,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辞职吗?
    可以辞职。合同期未满想辞职需要注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可以提起离职的原因有哪些?
    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
    2、薪酬待遇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15%-20%,员工将对公司产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25%,员工将极有可能选择离职)
    3、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较差,员工与上司不容易沟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视;
    4、与领导人在公司理念上产生分歧(这条大都发生在企业高层离职上);
    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
    6、公司发生改制、股东或主要经营者更换等,被调整离职;
    7、个人原因(如自己选择创业、离开企业所在城市、出国、考研等)选择离职;
    8、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在员工晋升、培训、薪酬增幅、激励、承担更多工作责任方面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员工感觉到成长机会较少而选择离职;
    9、办公环境不佳,如有辐射、噪音、被动吸二手烟等;(这一项在女性离职原因中占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满或项目(工程)到期。
    虽然在劳动合同期没有满之前,劳动者也可以提出离职,但是如果是这种情况,离职必须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到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可以直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劳动者也就可以直接离职,但如果是既没有协商,也没有提前通知,那么就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条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语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是可以辞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如果劳动者未经协商或提前通知就擅自离职,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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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