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一、私营企业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做资产评估 私营企业股权转让不需要资产评估。一般小型私营企业股权转让不需要资产评估,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需要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和证券。此外,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税务机关往往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涉及企业重组的还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私营企业股权转让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二、中介机构的定义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要强化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就必须减少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了解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管理层的经营业绩,以此作出投资决策。而以管理层为主导编制的财务报告要取得公众的信任,就必须接受各类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投资银行等的审核,并出具鉴证意见。 因此各类中介机构、尤其是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独立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中承担主承销责任的投资银行,能否充分履行诚信义务,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对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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