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四)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