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包括什么 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