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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中监狱假释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一、假释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拘役和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重大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因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这些罪犯都是在监狱当中服刑的,所以,罪犯平时在监狱当中的教育改造情况,监狱的工作人员是最清楚的,如果服刑监狱认为符合假释条件,要准备好这些材料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假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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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