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级法制委员会职责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对上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法制委员会及法制工作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做好修改意见的征集工作; 2、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或其它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立法调研、执法检查; 3、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立法后评估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4、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配合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 5、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工作; 6、研究、审议、拟定和提出有关议案; 7、对属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或者建议; 8、办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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